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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深法意字[ 2021 ]第 204 号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投行大厦五层 518000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1]第 204 号
致: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华强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隐瞒、虚假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9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并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15,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网络投票流程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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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华强北路华强广场 A 座 6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因出差未出席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郑毅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3、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 年 3 月 30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年 3月 30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该 7人持有及代理了 12 名股东的股份数),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027380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50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
会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098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63%。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信息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计票和监票工作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或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805814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
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30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8%;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9%;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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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4%。
2、《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805814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
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30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8%;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9%;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4%。
3、《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805814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
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30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8%;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9%;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4%。
4、《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805814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
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30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8%;反对 18100 股,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9%;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4%。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805814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
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30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8%;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9%;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4%。
6、《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 805814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
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30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8%;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9%;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 8022004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87%;
反对 3616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88%;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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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16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065%;反对 361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8.5318%;弃权 1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6%。
8、《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 8022004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87%;
反对 3616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88%;弃权
1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16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065%;反对 361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8.5318%;弃权 1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6%。
9、《关于修订的议案》
同意 8022004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87%;
反对 3616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88%;弃权
1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38163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065%;反对 3616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8.5318%;弃权 1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16%。
10、《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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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805814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2%;
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弃权 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4305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08%;反对 1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29%;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01 胡新安
同意票 805688182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04018 票。
根据表决结果,胡新安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1.02 张恒春
同意票 805688172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04008 票。
根据表决结果,张恒春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1.03 李曙成
同意票 805688172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04008 票。
根据表决结果,李曙成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1.04 郑毅
同意票 805688172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04008 票。
根据表决结果,郑毅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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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张泽宏
同意票 805688172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04008 票。
根据表决结果,张泽宏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1.06 王瑛
同意票 805688172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04008 票。
根据表决结果,王瑛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11.07 周生明
同意票 805731067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46903 票。
根据表决结果,周生明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08 姚家勇
同意票 805731067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346903 票。
根据表决结果,姚家勇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09 邓磊
同意票 805672872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288708 票。
根据表决结果,邓磊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2.01 石世辉
同意票 805672872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288708 票。
根据表决结果,石世辉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12.02 侯俊杰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票 805811967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7427803 票。
根据表决结果,侯俊杰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依据上述表决结果,《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见证律师:
见证律师:
2021 年 3 月 3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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