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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熊:大地熊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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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熊:大地熊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捣蛋鬼 发表于 2021-4-30 00:00:00 浏览:  45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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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大地熊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之相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刘明辉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刘明辉先生的提名和聘任的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明辉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29 日,并以
20.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07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17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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