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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对《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会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特此说明。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4月 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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