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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刘登清、杨文川、李小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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