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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董事会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大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年修订)》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对2020年度以前发生的前期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监事会对《董事会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意见如下: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够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的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
邵风高 张连强 艾 旗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0 年 4 月 2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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