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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关于参股公司2020年度未实现业绩承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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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关于参股公司2020年度未实现业绩承诺的公告

一心 发表于 2021-4-28 00:00:00 浏览:  35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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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公告
证券代码:002048 证券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21-029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 2020 年度未实现业绩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收购情况概述
2018 年 10月 29 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周晓峰回避表
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长春一汽富晟 1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日,公司与宁波峰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宁波峰梅”)签署《关于长春一汽富晟集团有限公司 10%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宁波峰梅持有的长春
一汽富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一汽富晟”)10%的股权。
本次交易依据以 2018年 5月 31日为基准日,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企华)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8〕第 4133 号评估报告,交易标的总金额为 39000万元。
二、业绩承诺及补偿条款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宁波峰梅承诺一汽富晟 2018、2019、2020 年的净利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44000 万元、50000 万元、57000 万元。
如一汽富晟在补偿期内任何一个年度的实际净利润值低于宁波峰梅所承诺的净利润值时,宁波峰梅应以现金形式对公司进行补偿。应支付的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净利润承诺数―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净利
润承诺数总和×拟出售资产交易作价―累计已补偿金额。
业绩补偿期间届满,若业绩承诺期间实际净利润数合计超过净利润承诺合计数,公司将不退还宁波峰梅已补偿部分。
如根据一汽富晟在补偿期内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表明实际净利润值不足净利润承诺值,则在相关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 10 日内,由公司确定补偿金额;在公司通过相关涉及补偿的内部程序后 10日内,由宁波峰梅对公司予以现金的形式进行补偿。
三、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董事会公告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长春一汽富晟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度审计报告》,一汽富晟 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 60418.58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净利
润 45034.24 万元,低于业绩承诺的 57000 万元。完成本年承诺利润的 79.01%。
针对上述业绩完成情况,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宁波峰梅将补偿上市公司 3090.49万元。
四、业绩承诺未实现的主要原因
2020 年受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根据中汽协统计数据显示,国内乘用车产量同
比下降 6.5%,行业整体景气度不高,导致一汽富晟 2020年度业绩最终实现数低于预期,未完成宁波峰梅的承诺业绩。
五、公司后续解决措施
鉴于一汽富晟未实现 2020年度业绩承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将督促宁波峰梅在约定的时间内以现金完成补偿。
本公司将对一汽富晟保持密切关注,及时追踪其经营状况及后续业绩实现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4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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