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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聘任财务负责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聘任陈艳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提名、聘任程序合法合规;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关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和条件。同意聘任陈艳女士为财务负责人。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 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学尧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 勤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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