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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内容如下:
一、公示情况
(一)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二)公示时间:2021 年 4 月 28 日至 2021 年 5 月 7 日。
(三)公示方式:公司内部张贴。
(四)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
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五)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名单、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的任职情况等。
三、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三)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存在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公司(含子公司)其他核心骨干员工。(五)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包括中国香港籍员工夏雪玲、中国台
湾籍员工李宜聪、中国台湾籍员工卢正共计 3 名外籍员工,均为公司对应岗位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开拓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本激励计划纳入上述 3 名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5 月 1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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