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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第二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人民币3000万元上限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建立完
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4、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
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行。
5、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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