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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对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二〇二一年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会议资料,现就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中集安瑞科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 A 股并上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中集安瑞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 A 股并上市,相关
事项审议的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独立董事:
何家乐潘正启吕冯美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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