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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国际: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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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国际: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王员外 发表于 2021-5-21 00:00:00 浏览:  44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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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证法意【2021】字 0520 第 0257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8515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1】字 0520 第 0257 号
致: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受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工国际”或“公司”)聘请和北
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中工国际二○二○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材料,并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现场核验,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中工国际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开,并
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20日下午2: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3号A座10层公司多
功能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博先生主持。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
午9:15至下午3:00。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公司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1年5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79924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906%。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4人,代
表股份7939846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65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股份5265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5%。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份117503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96%。其中,现场出席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股份64852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4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3人,代表股份5265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55%。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审议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审议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审议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审议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关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1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2021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9、关于2020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10、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年度述职。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根据《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上述议案4、6、8、9、10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
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审议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989299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00%;反对
65100股,弃权254603股。
2、关于审议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989299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00%;反对
65100股,弃权254603股。
3、关于审议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7989229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591%;反对
65100股,弃权261603股。
4、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79906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69%;反对
86900股,弃权980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1565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64%;反对86900股,弃权98000股。
5、关于审议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7989377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10%;反对
56500股,弃权255403股。
6、关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年)》的议案;
同意79908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96%;反对
65100股,弃权980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1587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20%;反对65100股,弃权98000股。
7、关于公司2021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79413850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3605%;反对
4991293股,弃权119900股。
8、关于2021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7987969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434%;反对
79900股,弃权372803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1297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473%;反对79900股,弃权372803股。
9、关于2020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79906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769%;反对
79900股,弃权1050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15654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64%;反对79900股,弃权105000股。
10、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798945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619%;反对
79900股,弃权224700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114457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77%;反对79900股,弃权224700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听取了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杨 晨: 卢江霞:
叶正义:
2021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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