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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高速:皖通高速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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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通高速:皖通高速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年轻就是财富 发表于 2021-5-22 00:00:00 浏览:  44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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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共 4 页第 1 页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泰达证字【2021】第 095 号
致: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潘平、刘彦锦(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集、召开程序、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审核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等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参会人员资格、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行为和文件,现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时间
1、本次股东大会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的;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4、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刊登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距 2021年 5月 2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达到 20 日的法定期限。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详情请见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和 2021 年 4 月 13 日 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共 4 页第 2 页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已经公告。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 14 时 30 分在安
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 520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 间 为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段 ,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其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真实、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4名,代表股份 1049472786 股,全部为有效表决权票。经查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现场会议的除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参会人员及本所律师。
3、根据上海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1664089股。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项小龙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1)《董事会 2020年度工作报告》、(2)《监事会 2020 年度工作报告》、(3)《2020 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4)《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关于聘续 2021 年度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议案》、(6)《关于选举程希杰先生为本公司新任监事的议案》、(7)《关于授权董事会增发 A 股及/或发行 H 股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共 4 页第 3 页案》。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度述职报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关于授权董事会增发 A 股及/或发行 H股
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为有效。在审议表决的议案中,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5)、(7),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统计后的表决结果,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均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安徽皖通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其通知、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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