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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可科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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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可科技: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gold 发表于 2021-5-25 00:00:00 浏览:  47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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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公司拟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我们认为:公司于 2020年 6 月 1 日及 2021 年 5 月 14 分别披露了《2019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及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 2019 及 2020 年度分别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2 元(含税)、0.28 元(含税)。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需对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10.00 元/股调整为 9.5 元/股。
二、对《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98 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9.5 万股(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 3 人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获授的 2 万股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归属期限为 2021 年 5 月 24 日-2022 年 5 月 20 日。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独立董事:陈树堂、马贵翔、朱军生2021年5月25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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