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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子
公司厦门航空有限公司(“厦门航空”)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
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就有关问题向公司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询问,就该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同意厦门航空为河北航空、厦航金融、厦航租赁及江西航空分别提供累计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53 亿元、6 亿元、35 亿元和 13.2 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事项。上述担保事项充分考虑了上述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拓宽其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符合公司和厦门航空整体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担保对象河北航空、厦航金融、厦门租赁均为厦门航空的全资子公司,江西航空为厦门航空的控股子公司,担保以其他出资方出资比例提供相应担保为前提。公司和厦门航空可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刘长乐 顾惠忠 郭 为 阎 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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