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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和核查,现发表事前认可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事前告知了我们,交易内容事实清楚,提供资料详实,并与我们进行了必要的沟通,有助于我们做出理性、科学的决策。
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通过招投标能够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和价格的公允。上述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与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董事应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下接签字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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