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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 3 号盛贸华府 C 座 28 层(730030)
28/F Building C ShengMaoHuaFu No.3 Gaolan Road
Chengguan District 730030 Lanzhou Gansu China
Tel: +86 931-8177627 Fax: +86 931-8177627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大成兰证字[2021]第 001 号
致: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成或本所)接受甘肃亚盛实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
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8日召开的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大成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1 年 4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1 年 4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 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1 年 4月 26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 年 4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月 28 日(星期五)14 点 30 分在兰州市
城关区雁兴路 21 号公司十四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5 月 28日 9:15-11:30 和 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823346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78%。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相关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785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3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891200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228 %。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具体如下:
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报废及核销资产的议案》4.《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8.《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9.《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的议案》
1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反对 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488229265 99.8178 890800 0.1822 0 0.0000
2、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反对 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488229265 99.8178 890800 0.1822 0 0.00003、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资产报废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488229265 99.8178 890800 0.1822 0 0.0000
4、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反对 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488229265 99.8178 890800 0.1822 0 0.0000
5、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反对 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488229265 99.8178 890800 0.1822 0 0.0000
6、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反对 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488229265 99.8178 890800 0.1822 0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9736100 91.6174 890800 8.3826 0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同意 反对 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488229265 99.8178 890800 0.1822 0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的议案》同意 反对 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488584665 99.8905 535400 0.1095 0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0.01、议案名称:选举李克恕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反对 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488229265 99.8178 890800 0.1822 0 0.0000
10.02、议案名称:选举李宗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反对 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488515565 99.8764 604500 0.1236 0 0.0000
10.03 议案名称:选举李克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反对 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488229265 99.8178 890800 0.1822 0 0.0000
10.04 议案名称:选举李有宝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反对 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488515565 99.8764 604500 0.1236 0 0.0000
10.05、议案名称:选举牛彬彬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反对 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488584665 99.8905 535400 0.1095 0 0.0000
10.06、议案名称:选举牛济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 反对 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488584665 99.8905 535400 0.1095 0 0.0000
10.07、议案名称:选举赵荣春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反对 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488584665 99.8905 535400 0.1095 0 0.0000
10.08、议案名称:选举王化俊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反对 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488584665 99.8905 535400 0.1095 0 0.0000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10.09、议案名称:选举尹芳艳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 反对 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488584665 99.8905 535400 0.1095 0 0.0000
11、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01、议案名称:选举赵多堂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 反对 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488584665 99.8905 535400 0.1095 0 0.0000
11.02、议案名称:选举崔伟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意 反对 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 股 488584665 99.8905 535400 0.1095 0 0.0000经核查,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所持表决权的有效票数表决通过。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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