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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对公司以下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独立意见本次延长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延长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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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台 盛 扬 乔 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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