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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天达”)至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分拆上市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实现公司空港、消防及自动化物流装备业务板块更好的发展。
2、本次分拆上市涉及的公司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批准和/或注册事项,已在《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控股子公司中集天达控股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的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相关批准和/或注册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3、公司和中集天达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本次分拆上市方案具有商业合理性,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本次分拆上市后,中集天达具备规范运作的能力,公司亦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分拆中集天达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将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5、本次分拆上市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董事会审议本次分拆上市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分拆上市的总体安排,同意将第九届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度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分拆上市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独立董事:
何家乐潘正启吕冯美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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