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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069号
关于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美尔雅,A股证券代码:600107;
陈京南,时任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黄轶芳,时任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麻志明,时任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褚圆圆,时任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21 年 1 月 30日,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尔雅或公司)披露 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计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 6000 万元至
7500 万元,同比增加 52.08%至 90.10%。公司披露,预告业绩是基于生产经营状况和自身专业判断的初步核算数据,业绩预增主要受主营业务及非经营性损益的影响。
2021年 4月 16日、17日,公司披露 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的更正及其补充公告,更正后预计年度归母净利润为 12200 万元至13800 万元,同比增加 209.24%至 249.79%。上述更正的原因包括公司将出售子公司的以前年度亏损 6259.34万元由未分配利润调整
为投资收益,并将出售资产中债权折扣部分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2021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年度实现归母净利润 13103.88万元。
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是市场和投资者广泛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当期业绩的情形,确保业绩预告的准确性。
但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差异幅度达74.72%。公司在首次业绩预告中,也未提示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事项。同时,公司迟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6 条和第 11.3.3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京南(董事长任期 2018 年 3 月 24 日至今,总经理任期 2019年 10月 14日至今)作为公司经营、决策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财务总监黄轶芳(任期 2019 年 10月 14日至 2021年 3月 22日)作为财务事项主要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麻志明(任期 2019年 10月 14 日至今)作为财务会计事项的主要督导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褚圆圆(任期2019 年 10 月 14 日至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陈京南、时任财务总监黄轶芳、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麻志明、时任董事会秘书褚圆圆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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