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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源_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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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源_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我家猫 发表于 2021-6-4 00:00:00 浏览:  329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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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1〕020138 号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我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
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公司持有北京德青源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青源)21.04%的股权,对其长期股权投资余额为 33176.64万元。2020年 5月,公司对德青源实缴 1.13亿元投资款。根据公司回复材料,德青源主营业务为鸡蛋及相关制品,公司认定对德青源的投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该笔投资相关投资背景,与公司目前阶段主营业务的具体业务协同关系,是否属于围绕现有主营业务产业链上下游的投资,是否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此项投资获取新的技术、客户或订单的具体情况,发行人未认定为财务性投资并未从本次募集资金中调减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核问答》)相关规定。请保荐人、会计师及发行人律师严格按照《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就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审慎发表意见。
2.根据公司回复材料,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城乡)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从事少量城乡污水处理项目,公司间接控股股东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集团)下属中交疏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环保和海工业务存在部分与碧水源相似的业务。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上述公司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占比情况说明是否与公司构成重大不利
影响的同业竞争,是否符合《审核问答》相关规定;(2)说明中国城乡和中交集团已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履行情况和可执行性,是否存在不能实施的障碍,避免未来新增同业竞争的具体、可行的措施,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截至 2021年 3月 31日,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对外担保(不包括公司与其下属并表子公司或下属并表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的
担保)实际签署的保证合同的保证金额合计为 53.81亿元,占当期末净资产(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25.91%。其中多项担保项担保期限超过 10 年且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较高。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被担保人是否均提供反担保,公司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存在大额对外担保且担保期限长的原因及合理性,大额对外担保对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的影响,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根据公司回复材料,截至 2021 年 3月 31日,发行人其他流动资产余额为 263836.09万元,主要为应交税金负数重分类。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其他流动资产的具体构成情况,大额应交税费负数重分类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请保荐人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需通过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我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我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我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1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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