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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终止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终止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将终止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原因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截至目前,各方未开始履行《资产置换协议》项下的资产交割义务,公司本次终止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事项,各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终止资产置换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宋瑞霖、杜冠华、余春宏二○二一年六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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