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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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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小百科 发表于 2021-6-8 00:00:00 浏览:  32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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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后,现就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修订稿)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预案(修订稿)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
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于即期回报的摊薄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公司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编制的《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与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对象张曦先生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协议的内容和签订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六、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认购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曦先生,其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了与之有关的议案的审议、表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事项(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所作出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邱晓华苏伟斌
陈 菡蒋志翔
2021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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