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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600113 股票简称:浙江东日 公告编号:2021-022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杨作军、杨澄宇、谢小磊:经查,我局发现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1 年 4 月 28 日,公司披露《2020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964.33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78.21%,公司未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
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杨作军、总经理杨澄宇、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谢小磊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三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
2021年 5 月 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并将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浙江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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