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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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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小韭菜 发表于 2021-6-9 00:00:00 浏览:  28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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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075号
关于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浙江东日,A股证券代码:600113;
杨作军,时任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澄宇,时任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谢小磊,时任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鲁爱民,时任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经查明,2021 年 4 月 28日,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东日或公司)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0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964.33 万元,同比减少 78.21%。
另经核实,公司前期未就 2020年年度业绩披露业绩预告。
年度业绩预告是市场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根据规则要求,对年度经营业绩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并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以明确市场预期。公司 2020年年度归属于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 50%以上,达到应当进行业绩预告的标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未向市场提前揭示业绩预减的风险,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3.1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杨作军(任期自 2019 年 5 月 14 日至 2022 年 5 月 13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杨澄宇(任期自 2019 年 5 月 14 日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作为公司日常
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谢小磊(任期自 2019 年 5 月 14 日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作为财务管理的
主要负责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鲁爱民(任期自 2019年 5月 14日至 2022年 5月 13日)
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主要监督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3.1.4条、第 3.1.5 条、第 3.2.2条等有关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长杨作军、时任总经理杨澄宇、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谢小磊、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鲁爱民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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