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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精密”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现就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加上海临港长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增加常州溧阳为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将募投项目的建设期从2年调整为4年,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事
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及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期限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詹伟哉 梁 融 孔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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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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