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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熊模昌、吴国荣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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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熊模昌、吴国荣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chen 发表于 2021-6-11 00:00:00 浏览:  38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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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熊模昌、吴国荣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熊模昌,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吴国荣,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熊模昌的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熊模昌、吴国荣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平股份”)于 2016年 11月 15日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截至公告日,熊模昌持有华平股份 9.906%的股份。2021年 1月 26 日,华平股份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熊模昌与吴国荣签订协议,委托吴国— 1 —
荣控制使用账户组增持代持华平股份的股份,由吴国荣为熊模昌按照 1:4比例提供融资安排,并约定盈利分成。上述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熊模昌、吴国荣构成一致行动人。2017 年 7 月 24 日至 2018 年 6 月 26 日期间,熊模昌、吴国荣通过吴国荣控制的账户组持续交易华平股份的股票。截至 2018年 2月 6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 20.39%,与熊模昌持有的股份合计达到 30%。熊模昌、吴国荣作为合计持有华平股份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合计持股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未按规定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在合计持股比例达到 30%时未按规定履行发出收购要约义务,且持续交易华平股份股票。
二、熊模昌未配合华平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14 日期间,熊模昌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个人账户持有的华平股份 1373.50 万股,占总股本的2.563%,并于 2016 年 11 月 3 日、11 月 15 日通过华平股份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前述大宗交易的买方为四只私募基金产品,资金均来源于熊模昌,产品成立后由熊模昌实际控制,产品清算后资金划归至熊模昌。熊模昌通过控制的私募产品进行大宗交易虚假减持,向华平股份报送权益变动的有关减持信息与事实不符,导致华平股份后续披露的相关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熊模昌、吴国荣作为华平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及一致行动— 2 —人,未能诚实守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 1.4条、第 2.1条、第 2.10条、第 11.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6.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熊模昌、吴国荣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熊模昌、吴国荣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华平股份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0755-8866 8240)。
对于熊模昌、吴国荣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6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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