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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展: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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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展: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雪儿白 发表于 2021-5-7 00:00:00 浏览:  47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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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致: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经办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 2061 号新保辉大厦 17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经办律师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
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见证。在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3 号
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3 楼 1301 室
邮编:510623
电话:(86-20)2805-9088
传真:(86-20)2805-9099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
5.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且不存
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于2021年4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公告了《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6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
2061号新保辉大厦17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朱强华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5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6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签名册等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名,于股权登记日合计代表股份数为
2376777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9.5785%。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60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682098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488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经办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1 年度预算报告》
5.《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6.《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7.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7.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7.3 认购方式
7.4 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7.5 发行对象
7.6 发行数量
7.7 募集资金投向
7.8 锁定期
7.9 上市地点
7.10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7.11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的决议有效期
8.《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10.《关于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1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1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13.《关于公司与认购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控股股东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议案》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15.《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16.《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 2021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7.《关于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事项的议案》
18.《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19.《关于续聘中审众环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0.《关于终止履行中航财务公司的议案》
21.《2020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2.《关于修订的议案》
23.《关于修订的议案》
24.《关于修订的议案》
25.《关于修订的议案》
26.《关于修订的议案》
27.《关于修订的议案》
28.《关于制订公司的议案》
29.《关于 2020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方案的议案》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控南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无正文)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 平
经办律师:
姚继伟王巍
2021 年 5 月 6 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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