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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章程修订后的工商变更事宜,现对公司章程修正如下: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计划;
… …
(十七)审议法律、法规或本章程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代为行使。 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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