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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公司参股子公司山西国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山西国新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国新”)因项目建设需要,其控股股东山西华新同辉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辉公司”)拟将其持有的 2018 年山西省政府债券资金 8114 万元转借给山西国新,借款利率与债券利率一致,期限为 7年。公司拟按 12.5%的持股比例为山西国新本次借款进行担保,即为其中的 1014.25万元提供担保,同时,山西国新另一股东上海碧州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按 12.5%的持股比例为山西国新进行担保。同时,山西国新将为公司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公司本次担保有助于为山西国新的经营获取必要的支持,同时,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山西国新的借款提供担保,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吴海锁赵 旦
付 铁
2021 年 5 月 2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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