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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
独立意见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1.7517
亿元人民币现金收购中再资源(宁夏)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亿能
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聘请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友大正)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其已就标的资产出具了大正评报字[2021]第066A号《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和本次资产评估的相关文件后,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本次交易的评估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聘请国友大正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选聘程序合规。国友大正是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资质的评估机构,具有从事评估工作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
国友大正及其评估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2、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3、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2020年12月31日时的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评估机构在评估过
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4、本次交易以具有相关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标的资产价值,交易定价方式合理。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为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专业能力和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合理,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确认(签名):
刘贵彬温宗国伍远超
2021 年 6月 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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