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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我们核查,本次公司为全资孙公司青海创惠新能源有限公司融资总额10000 万元及海南州飞利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融资总额 5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上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公司盘活固定资产并调整公司债务结构,对青海创惠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海南州飞利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来的经营投资也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本次交易不影响公司对融资租赁的相关生产设备的正常使用,也不涉及设备迁移、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不会影响青海创惠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海南州飞利科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生产及业务的正常开展。我们同意公司全资孙公司青海创惠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海南州飞利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对其提供担保。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深圳市拓日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青原 杜正春 王礼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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