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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博医疗:688050爱博医疗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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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博医疗:688050爱博医疗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威芯hj4936 发表于 2021-6-18 00:00:00 浏览:  45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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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50 证券简称:爱博医疗 公告编号:2021-026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 6月 16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40.2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38%● 股票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博医疗”或“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6 月 16 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42.00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2 名激励对象授予 40.2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独立董事冷新宇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 3月 31日至 4月 11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 12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021 年 4 月 1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19)。
4、2021年 4月 20日,公司召开了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4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23)。
5、2021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1年 6月 16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42.00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82名激励对象授予 40.2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年 6月 16日,并同意以 4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82名激励对象授予 40.2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16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16 日,并同意以42.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82名激励对象授予 40.2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年 6月 16日2、首次授予数量:40.20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38%3、首次授予人数:82人4、首次授予价格:42.00元/股5、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股普通股股票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
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比例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予权益总量的比例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10%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20%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30%
股票第三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40%
股票第四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本次激励计划对象为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技术骨干、销售骨干和其他业务骨干。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 获授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序号 激励对象职务
人数 数量(万股) 股票总数比例 日股本总额比例
1 技术骨干 28 13.95 31.00% 0.13%
2 销售骨干 36 16.35 36.33% 0.16%
3 其他业务骨干 18 9.90 22.00% 0.09%
4 预留部分 - 4.80 10.67% 0.05%
合计 45.00 100% 0.4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一)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 2021年 6月 16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2名激励对象授予 40.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无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为基础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40.20 万股限制性股票,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应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进行摊销,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2023年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1年 2022年 2024年 2025年
(万(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元)
5429.55 1372.93 1938.79 1279.04 666.27 172.51
注:1、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容一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爱博医疗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爱博医疗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上网公告附件(一)《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6月 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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