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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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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孚三星润滑油 发表于 2021-6-4 00:00:00 浏览:  35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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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0 证券简称:联化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6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2021年6月3日(星期四)13时30分2、会议地点: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世纪大道3号黄岩耀达酒店会议室3、会议召集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萍女士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588771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039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22385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907%;参加现场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511156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0306%。(其中,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计14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22385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990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35111569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2、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35111569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3、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35111569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4、审议通过《202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35111569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5、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351069799股,反对票4590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869%(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921926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2%,反对票45900股,弃权票0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351113199股,反对票250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999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922360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3%,反对票2500股,弃权票0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调整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35111569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
8、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349103287股,反对票2012412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99.4269%。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35111569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10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票922385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2、见证律师:郭斌律师、闫思雨律师3、结论性意见:本次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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