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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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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新材: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kasen23 发表于 2021-5-12 00:00:00 浏览:  32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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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公告:2021-029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9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5 月 11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1 年 5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2021年5月11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西全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6720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7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决议公告:2021-029
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601863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1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65340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04%。
8、10名董事及全体监事出席会议,独立董事金福海请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雅勤、于洪宾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3166893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02%;反对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9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3166893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02%;反对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9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3、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3166893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02%;反对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9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4、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20 年度公司(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213388185.45 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公告:2021-029
提 取 10% 的 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 21338818.54 元 , 加 年 初 未 分 配利 润
1159478341.94 元,可分配利润余额为 1351527708.85 元。
为积极回馈投资者,公司拟以 2020 年 12 月 31日股本总数 68439450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7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
利 479076151.40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实施后,未分配利润余额 872451557.45 元、资本公积
余额 1007445748.78 元,留待以后分配。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
表决情况为:同意3167008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38%;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62%;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2455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权的
99.9659%;反对19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41%;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5、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为:同意3166893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02%;反对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9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为人民币 70万元。
表决情况为:同意3166893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02%;反对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98%;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234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9.9459%;反对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4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决议公告:2021-029
7、关于批准 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2021 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进行购买商品及蒸汽等事项交易,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
针对本项议案,关联股东烟台国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国盛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进行了回避,其所持股份数量139902714 股不计入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非关联股东38人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6817674股。
表决情况为:同意176786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99.9825%;反对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表
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2340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9.9459%;反对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4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8、关于重新核定对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各控股子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按照持股比例为控股子公司宁夏宁东泰和新材有限公司、宁夏泰和芳纶纤维有限责任公司、烟台纽士达氨纶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事宜提供担保,公司对上述控股子公司担保的累计有效余额总额(即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总额 25.52 亿元的最高担保限额。公司为各控股子公司承担的最高担保限额如下:
单位:亿元
被担保公司 持股比例 授信额度 最高担保限额
宁东泰和新材 72.8% 22.00 16.02
宁夏泰和芳纶 65% 10.00 6.50
烟台纽士达氨纶 60% 5.00 3.00
合计 37.00 25.52
决议公告:2021-029
表决情况为:同意316656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97%;反对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98%;弃
权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5%。该议案以特别决
议方式作出,表决结果为“通过”。
9、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暨超额利润提成激励实施办法(2021 年修订稿)
表决情况为:同意316656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797%;反对3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98%;弃
权3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05%。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7200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99.8879%;反对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41%;
弃权33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80%。
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了 2020 年度述职报告。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 2021年 4月 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雅勤、于洪宾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 2021年 5月 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决议公告:2021-029特此公告。
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 5月 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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