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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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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寒枝 发表于 2021-6-21 00:00:00 浏览:  3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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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21〕0073号
关于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新日恒力,A 股证券代码:600165;
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高小平,时任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陈瑞,时任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张宝林,时任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2018 年 1 月 9 日,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恒力或公司)披露公告称,已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能)签订协定,向上海中能转让博雅干细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干细胞)80%的股权。根据公司与上海中能签订的《股权收购协议》及补充协议,博雅干细胞 80%股权作价约为 10.5 亿元,并采取分期付款方式。
具体为:2018 年 1 月 9 日,以上海中能对公司享有的 2 亿元债权进行支付;2018年 5月 10日,上海中能向公司支付 3亿元。2019年 4月 18日,上海中能向公司支付 1亿元。对于剩余款项,上海中能承诺于 2019年 12月 31日前向公司再支付 2亿元股权转让款;剩余股
权转让款 2.5亿元于 2020年 12月 31 日前一次性付清。
根据公司 2021年 4月 27日披露的 2020年年报与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上海中能于 2019年 12月 31日前,仅支付 0.15亿元,剩余 1.85亿元于 2020年 4月支付,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0.55%。2020年 12月 31日,上海中能未如期支付 2.5 亿元剩余股权转让款,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15%。年审会计师认定上述行为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直至2021 年 3 月 31日,上海中能偿付上述款项。
公司控股股东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限,及时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逾期未付款部分形成控股股东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公司未有效督促控股股东支付款项,造成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不当占用。公司及控股股东上海中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3条、第 1.5条、第 2.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高小平(任期 2016年 8月 2日至今,2019 年 2 月 22 日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代行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决策和信息披露的首要负责人,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瑞(任期2016 年 8 月 2 日至今)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张宝林(任期 2020 年 10 月 31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负有相应责任。
上述有关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系控股股东为解决公司不良资产问题、承接公司转让的子公司股权而形成,且控股股东已在 2021年 3月 31日偿付完毕股权转让款,资金占用事项目前已消除,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宁夏新日恒力钢丝绳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能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高小平、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陈瑞、董事会秘书张宝林予以监管警示。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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