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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中药生产基地投资合同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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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新药业: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中药生产基地投资合同书》的公告

零零八 发表于 2021-6-22 00:00:00 浏览:  332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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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0 证券简称:京新药业 公告编号:2021037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签署《中药生产基地投资合同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投资合同》涉及的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通过挂牌出让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的最终面积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投资合同》中涉及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数值为预估数,项目建设、投产及生产经营需要一定的时间,实施进度存在不确定性。
2021 年 6 月 21 日,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京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京新”)与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彦淖尔开发区管委会”)签署《中药生产基地投资合同书》(以下简称“投资合同”),在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中药生产基地。本次对外投资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事项如下:
一、投资项目概况为有效提升中药制剂产能,实现公司中药业务板块的产业结构升级,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京新拟在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中药生产基地,项目总用地面积约 150亩,总投资约 2 亿元。项目名称和建设内容最终以相关政府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为准。
内蒙古京新为公司 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中药的研发、生产。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投资的金额、建设周期等数值为预估数,公司将根据项目推进进展,依据法规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1、名称: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性质:地方政府机构3、与公司的关系:巴彦淖尔开发区管理委会与公司及内蒙古京新均无关联关系
三、拟签署合同主要内容甲方: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乙方:内蒙古京新药业有限公司1、项目名称:中药生产基地2、项目用地及地价:甲方负责在辖区内向乙方提供合法合规且符合项目规划建设的工业用地,乙方将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总建设用地面积约 150亩(最终以乙方签署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为准)。
3、投资规模:乙方就该项目总投资约 2亿元(人民币,下同),其中固定资产投资约 1.6亿元(包括设备投资约 0.8 亿,土建约 0.8亿元),研发费用约 0.3亿元,流动资金约 0.1亿元。
4、项目规划:建设中药生产基地,包括前处理车间、提取车间、制剂车间、药材仓库、综合仓库、公用设施等,项目建成投产后预计产能为:年提取中药材1万吨、制剂产量 6000 万盒。
5、建设周期:如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4个月内经土地招拍挂程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则项目自 2022 年 4月份开始动工,开工后 24 个月内完成建设并投产。如乙方未能于前述期限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则项目的开工、完工日期予以顺延,具体期限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定。
6、甲方主要责任与义务(1)本合同签订后 15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等资料,并积极配合乙方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实施做好准备。
(2)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和施工报批等相关手续,协调各部
门加快用水、用电、用气等手续的审批,推进项目建设进度。
(3)甲方在项目开工前完成项目用地红线外的“三通一平”的基本施工条件(即通路、通水、通电及土地平整);在项目竣工投产前完成项目用地红线外的“七通一平”条件(即通路、通水、通电、通信通讯(含有线电视)、排污、排水、通天然气及土地平整)。
(4)依照合同的约定负责落实乙方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7、乙方主要责任与义务
(1)乙方承诺本合同签订后 6个月内依据本合同约定参与土地招拍挂并支
付土地出让金等应付款项,并按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出让控制标准执行。
(2)乙方承诺项目实施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税收依法在经开区税务局缴纳。
(3)乙方应严格按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劳工保护等规范要求投资运营。
8、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的,相对方有权书面要求违约方依照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违约方在收到继续履约通知书后 30日内仍未能履行的,相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因此给相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9、其它:
(1)未尽事宜或具体实施办法双方可通过补充合同方式解决,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积极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在乙方相关机构分期审议通过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议案之日起。
四、签署合同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存在的风险1、本次签署合同的目的本次投资建设的中药生产基地拟选址内蒙古京新厂区对面地块,由内蒙古京新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新建厂区将建设现代化前处理车间、中药提取车间及制剂车间,提高中药材的提取能力,更好的保障成品的质量和品质;现有厂区将集中生产康复新液,合理高效布局产品结构和产能,实现中药业务板块的产业结构升级,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对公司的影响本次投资资金由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解决并根据项目进展分期支付,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出让程序,项目建设、投产及生产经营需要一定的时间,预计对公司 2021 年度经营业务不构成重大影响,但对公司长远发展会有积极影响。
3、存在风险
(1)本次《投资合同》涉及的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通过挂牌出让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土地使用权的最终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的最终面积及取得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投资合同》中涉及的项目投资金额、建设周期等数值为预估数,项目建设、投产及生产经营需要一定的时间,实施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项目推进进展,依据法规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1、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2、拟签署的《中药生产基地投资合同书》特此公告。
浙江京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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