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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康生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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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康生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白菜儿 发表于 2021-6-21 00:00:00 浏览:  44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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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康生命或上市公司)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盈康生命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或本次交易)所涉有关事项提供法律服务。为本次交易,本所已分别于2021年5月25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2021年6月8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现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于2021年6月7日出具的《关于对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1〕第6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之要求律师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交易相关方已提供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各
项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各方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前提下,同意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有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盈康生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问询函》第4. (1)题报告书称租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利人不一致问题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不会影响苏州广慈继续使用租赁房屋。请说明该租赁合同是否在有权机关进行报备,是否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并请你公司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租赁合同是否在有权机关进行报备
1、主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情况根据苏州广慈出具的说明,苏州广慈签署的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违反该等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补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单位逾期不办理的,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尽管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吴中区住建局出具了说明,证明报告期内在吴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中,未发现苏州广慈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通报等情形。
2、划拨地出租应履行的主管部门批准程序租赁物业所在土地的权利性质为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出租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并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根据苏州广慈出具的说明及出租方访谈,出租方及土地使用权人未就出租划拨地上房屋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
根据《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因此,出租方出租划拨地上房屋未履行前置报批义务存在被没收租金收入、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风险,苏州广慈作为承租方不会因此受到处罚。
尽管出租方未就出租划拨地上房屋取得直接批准程序,但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中区分局于2021年6月7日出具了《资源规划无违法违规说明》,说明龙桥居委会是位于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80、82号的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6)苏州市不动产权第6022120号的土地权利人,自2017年1月1日起龙桥居委会在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范围内没有因违反自然资源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关于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1、出租方为适格签约主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为龙桥居委会,与苏州广慈签署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为长桥股份合作社,存在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与出租方主体不一致的情形。土地权利人龙桥居委会及其上级管理单位长桥街道办事处已出具《证明》,确认长桥股份合作社为租赁房屋产权人,为有权出租方。因此,出租方与土地权利人就租赁房屋的权属不存在争议,租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利人不一致问题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另外,根据出租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本所律师对出租方的访谈及出租方出具的《证明》,出租方为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为其权力机构。出租方提供了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表决同意长桥股份合作社将租赁房屋出租给苏州广慈,苏州广慈有权使用租赁房屋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及附属建筑物。因此,该等租赁合同已经出租方内部决策程序有效批准。
综上,出租方是签署租赁合同的适格主体。
2、租赁合同未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规定,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因此,出租方对外签署租赁合同没有进行备案,依法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3、出租划拨地上房屋需要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的规定,应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一般不会影响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第30条,下列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等。而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发布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而根据《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出租方未就出租划拨地上房屋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的主要法律后果,为出租方存在被没收租金收入、并处以罚款的潜在行政处罚风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未规定在未取得有权主管部门的批准情况下出租划拨地将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综上,尽管租赁合同的出租方长桥股份合作社不是租赁物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但该土地的使用权人及其主管行政单位已经出具证明确认长桥股份合作社有权利出租该物业,出租方已履行了内部的审议程序,因此,出租方是适格签约主体;出租方没有就该出租行为进行租赁备案,也没有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直接批准,但该等备案和批准行为非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吴中区住建局向苏州广慈出具了证明,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吴中区分局向土地权利人出具了《资源规划无违法违规说明》,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九民会议纪要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苏州广慈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存在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租赁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
二、《问询函》第6. (1)题截至2020年12月31日,苏州广慈在海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开展存款业务的余额为32520567.42元,请列示该项存款起止日、利率、产生利息等明细,并说明是否存在向财务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拆借资金及支付利息等情形,请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说明截至回函日期前述存款是否转存至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
回复:
(一)截至2020年12月31日,苏州广慈在财务公司开展存款业务的起止日、利率、产生利息等明细。
根据苏州广慈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广慈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的流水情况及对账单、访谈苏州广慈财务部门相关负责人,报告期内苏州广慈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业务均为活期存款的标准化业务,不涉及定期存款或其他理财业务,苏州广慈于2019年3月20日起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报告期内在财务公司开展存款业务的起止日为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存款的利率、产生利息等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元2019年度 2020年度
利率 产生利息 利率 产生利息
0.30% 87725.73 0.30% 137772.61
(二)是否存在向财务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拆借资金及支付利息等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苏州广慈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广慈在财务公司开立账户的流水情况及对账单,及访谈苏州广慈财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苏州广慈在报告期内未与财务公司发生过贷款业务,不存在向财务公司拆借资金及支付利息的情形。
根据《审计报告》、苏州广慈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广慈报告期内的应收应付明细、其他应收应付明细,访谈苏州广慈财务部门相关负责人,苏州广慈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向其他关联方拆借资金及支付利息的情形。
基于上述,苏州广慈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向财务公司或其他关联方拆借资金及支付利息的情形。
(三)截至回函日期前述存款是否转存至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
根据财务公司出具的《单位销户业务凭证》、苏州广慈提供的财务公司对账单,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苏州广慈已将前述存款全部转存至银行等第三方金融机构,并已将其在财务公司开立的账户予以注销。
三、《问询函》第7题请详细列示近三年苏州广慈所受行政处罚时间、作出处罚的部门、处罚涉及事项、处罚内容、罚款金额及占其净利润比例;你公司认为前述处罚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请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如《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之(八)“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所述,苏州广慈报
告期(2019年、2020年)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苏州广慈所提供的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等资料,苏州广慈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函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查 询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官 方 网 站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失 信 记 录 查 询 平 台 网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等网站,苏州广慈近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处罚时间、作出处罚的部门 处罚内容序号 处罚依据
及处罚事由 /罚款金额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
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剧毒化学品、易
2018年9月,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制爆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局因苏州广慈未在规定时间内将购
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买的易制爆化学品情况向公安机关
1 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 1000元备案,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
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规定对苏州广慈罚款。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5月,吴中区市监局因苏州广慈购进并使用的药品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不是符合相关规 根据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定的公司分装的产品,将该等药品 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按照假药论处,对苏州广慈作出行 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政处罚。 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2 吴中区市监局考虑该等药品由苏州 2458.80元 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广慈从药品经营资质齐全、经审核 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的合格供货方处购入,执行了药品 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无使用假药的 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主观故意且未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等 追究刑事责任。
情况,按照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没收违法所得。
《苏州市医疗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规
2019年7月,吴中区卫健委因苏州 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未佩带统一的载3 广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未佩戴标牌 有本人相关执业信息内容的标牌,由卫 1800元上岗对苏州广慈作出行政处罚。 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实验室有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2019年12月,苏州市卫健委因苏州备案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广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4 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 警告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级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对苏州广慈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给予警告处罚。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2020年11月,吴中区卫健委因苏州 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广慈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 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由县级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
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苏 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州广慈作出警告,罚款13000元的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行政处罚;因苏州广慈使用非卫生 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 警告,5 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违 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 14000元
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 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罚款八条的规定,根据第四十八条规定 究刑事责任。
对苏州广慈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吴中区卫健委根据分别裁 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对苏州广慈 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作出警告,作出罚款14000元的处 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罚。 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苏州广慈所提供的上述行政处罚的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及苏州广慈《审计报告》,苏州广慈近三年(2018年、2019年、2020年)所受上述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占其当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均未达到0.05%。
基于上述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占苏州广慈净利润比例较小,处罚决定书未认定相关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结果未适用处罚依据中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金杜认为,前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并鉴于苏州广慈已全部缴纳上述行政处罚的罚款且/或已按照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完成整改措施,金杜认为,苏州广慈上述处罚所涉行为不会对苏州广慈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伍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盈康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署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宋彦妍
李 强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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