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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运激光:发行人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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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运激光:发行人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安静 发表于 2021-6-22 00:00:00 浏览:  29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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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20 证券简称:金运激光 公告编号:2021-058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
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制,推动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现将最近五年公司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及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情况
(一)警示函
1、2021 年 4 月湖北证监局对公司出具《警示函》2021 年 4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了《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梁伟、梁萍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14 号),因公司通过第三方实施交易,规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部分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执行审议程序也未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数字化新兴业务开发中心总监梁伟主要负责公司的 IP 衍生品业务,主导并隐瞒了事项一的关联交易,在知悉事项二两项交易均为关联交易的前提下,未告知董秘办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梁萍在已知项目开发协议为关联交易的前提下,未告知董秘办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公司、梁伟、梁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公司、梁伟、梁萍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警示函,公司给予了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同时开展自查,从修改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制度执行、提高内控监督力度、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向湖北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相关整改措施基本完成并将长期规范。公司今后将进一步加强内控、规范信息披露,严格防范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二)监管函
1、2017 年 5 月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出具《监管函》2017 年 5 月 5 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了《关于对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7]第 21 号),因公司 2016 年 5 月至12 月发生关联交易未事前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17 年 4月 17 日、4 月 20 日、5 月 4 日才补充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条、第 10.2.4 条、第 10.2.6 条的规定。深交所对公司出具监管函,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并将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公司表示会从中汲取教训,增强规范运作意识,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谨慎性,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更好的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2、2021 年 6 月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出具《监管函》2021 年 6 月 17 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了《关于对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80 号),因公司 2021 年 3 月 29日、4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公告》《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公司与北京广顺惠佳科技有限公司、玩偶一号(武汉)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事项未及时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7.2.7 条的规定。深交所对公司出具监管函,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整改措施:
公司收到上述监管函后,针对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立即组织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培训,讲解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认真、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鉴于上述监管函所涉事项和 2021 年 4 月湖北证监局《警示函》所涉事项相同,公司亦将严格遵照向湖北证监局报送的整改报告,切实落实整改计划和整改措施,长期规范相关行为,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三)关注函
1、2020 年 6 月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出具《关注函》2020 年 6 月 5 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了《关于对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309 号),就公司拟与国广环球在线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及赵岩共同投资设立国广金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筹);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梁伟及其关联方签署意向协议,拟收购梁伟及其关联方持有的玩偶一号(武汉)科技有限公司等事项表示关注,并请公司进行补充说明。
2020 年 6 月 9 日,公司向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报送了《关于关注函的回复》,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
2、2020 年 6 月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出具《关注函》2020 年 6 月 24 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了《关于对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330 号),就公司 2019 年年报披
露的第三大股东王益民和第十大股东王静媛分别担任第四大股东常州炬仁光电
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仁光电”)董事长和董事,王立军间接持有炬仁光电的股权,同时持有第六大股东北京汇宝金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合伙份额及其股份变动情况等事项表示关注,并请公司进行补充说明。
2020 年 6 月 30 日,公司向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报送了《关于关注函的回复》,就深交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
3、2020 年 9 月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公司出具《关注函》2020 年 9 月 8 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了《关于对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428 号),就公司披露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考核指标及激励对象等事项表示关注,并请公司进行补充说明。
2020 年 9 月 10 日,公司向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报送了《关于关注函的回复》,就深交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
4、2021 年 4 月湖北证监局对公司出具《关注函》2021 年 4 月 26 日,湖北证监局下发了《关于对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鄂证监公司字[2021]第 13 号),就公司治理问题、内幕信息登记问题、关联交易问题、财务问题等事项表示关注,并请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2021 年 5 月 25 日,公司向湖北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告,就湖北证监局关注的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
(四)问询函
序号 时间 文件名称 整改措施《关于对武汉金运激光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9 日出具回复文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1 2017 年 5 月 4 日 件,详见《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关于的回复》函[2017]第 80 号)》《关于对武汉金运激光公司于 2018年 5月 2日出具回复文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2 2018 年 4 月 20 日 详见《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的回复》函[2018]第 63 号)》
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回复文件,详见《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关于对武汉金运激光 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 告》(公告编号:2020-036)、《大华3 2020 年 5 月 22 日
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 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武函[2020]第 292 号)》 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问 询 函 的 回 复 》 ( 大 华 核 字[2020]005455 号)《关于对武汉金运激光 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回复文件,详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 见《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4 2021 年 5 月 24 日
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 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函[2021]第 340 号)》 告》(公告编号:2021-045)、《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武
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报问 询 函 的 回 复 》 ( 大 华 核 字[2021]009012 号)
针对以上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公司均根据有关要求进行了回复、落实或整改。
除上述情形外,最近五年内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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