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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聚龙: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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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聚龙: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辽宁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开心就好 发表于 2021-7-6 00:00:00 浏览:  35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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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ST 聚龙 公告编号:2021-070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辽宁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股份”或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柳长庆、柳永诠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以下简称“辽宁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柳长庆、柳永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10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柳长庆、柳永诠:经查,聚龙股份存在下列违规问题:
一、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违规担保自 2016 年 8 月 18 日以来,聚龙股份子公司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国家金融安全银行业务培训服务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辽宁玉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玉泉米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与《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约定“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单位成员资产池配套额度的,乙方或乙方成员单位就其他成员单位使用该配套额度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止 2020年 12月 31 日,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述三家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累计办理了 59 笔,286100 万元贷款。聚龙股份上述三家子公司通过在该行的定期存单或保证金为上述贷款进行担保。2021 年 4 月 7 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从资金池扣划子公司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和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
司共计 35596.79 万元资金,并解除上述业务。公司直到 2021 年 4 月 12 日才披露上述担保情况。
二、公司资金被实际控制人占用
(一)2018 年 2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聚龙股份实际控制人借公司主营
业务需要使用现金进行测试之机,通过提现方式累计占用公司资金 22011 万元。截止2020 年 12月 31日,占用余额 9750万元。该事项直到 2021年 4月 12日才披露。
(二)2019年 4月 18 日、22日,聚龙股份在无真实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将 7955
万元资金转给供应商,然后由供应商转给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形成资金占用。截止2020 年 12月 31日,占用余额为 6955万元。该事项直到 2021年 4月 29 日才披露。
(三)2021 年 4 月 7 日,聚龙股份因为实控人控制的企业担保履行担保责任而形
成债权 35596.79万元。
截止目前上述三项资金占用累计金额 65562.79 万元,尚有 24731.59 万元(不含利息)资金被占用未收回。
聚龙股份对上述关联方担保以及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决策程序,亦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 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柳长庆、柳永诠作为聚龙股份实际控制人,未能及时准确告知上市公司上述重大事项,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
同时,柳长庆作为时任董事长,柳永诠作为公司现任董事长未能按照《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聚龙股份、柳长庆、柳永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将严格按照的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化风险责任意识,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也将继续督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尽快偿还资金,保障公司权益,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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