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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池燕明、窦昕、刘顺利、张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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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池燕明、窦昕、刘顺利、张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

万家灯火 发表于 2021-6-23 00:00:00 浏览:  353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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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监管措施 ; 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发布机构: 北京局           发文日期: 2021年06月23日          
            
   名  称: 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池燕明、窦昕、刘顺利、张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1〕92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池燕明、窦
昕、刘顺利、张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池燕明、窦昕、刘顺利、张亮:
  经查,2018年至2020年,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池燕明的关联方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立思辰英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你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文未来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借款,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各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2,933.29万元、12,137.48万元和11,267.30万元,分别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3%、3.67%、3.37%,各年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2,914.07万元、9,849.12万元和0万元,分别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3%、2.98%、0%。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占用资金已偿还。你公司未及时识别并停止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按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你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及池燕明、窦昕、刘顺利、张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要求你公司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高度重视对控股股东、董监高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强化依法合规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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