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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药业:太龙药业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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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龙药业:太龙药业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开心 发表于 2021-7-8 00:00:00 浏览:  360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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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2 证券简称:太龙药业 公告编号:2021-032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6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4 - 2021/7/15 2021/7/1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 5 月 28 日
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账户除外)。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根据公司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 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573886283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10846107 股后,实际以 563040176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9008642.82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
①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563040176×0.016)÷573886283≈0.0157 元/股;
②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157)÷(1+0)=前收盘价格-0.0157 元/股。
三、 相关日期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7/14 - 2021/7/15 2021/7/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红利的股东以外,公司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东的红利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为:郑州众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吴澜、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3. 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6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
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44 元。如相关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1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本次权益分派具体实施相关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联系电话:0371-67982194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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