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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虹科技: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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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虹科技: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william贺 发表于 2021-6-29 00:00:00 浏览:  3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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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28 日,以 50.5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该 11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公司 32.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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