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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股份: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第四次解锁资格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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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股份: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第四次解锁资格的核查意见

小韭菜 发表于 2021-6-23 00:00:00 浏览:  4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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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
第四次解锁资格的核查意见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第四次解锁资格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第四次解锁资格的议案》,监事会对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第四次解锁资格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二、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不存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列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次解锁的主体资格是合法的,激励是有效的;同意公司为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252 激励对象
及预留授予的 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四次解锁手续。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第四次解锁资格的核查意见签署
页)
监事签名:
周海扬陈伊珍宋培龙吴冠正
日期:2021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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