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1290940359
+发表新主题
查看: 495|回复: 0

*ST赛为:关于重大诉讼公告

[复制链接]

*ST赛为:关于重大诉讼公告

人生若只若初见 发表于 2021-7-2 00:00:00 浏览:  49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成为注册用户,每天转文章赚钱!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证券代码:300044 证券简称:*ST赛为 公告编号:2021-081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概述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武汉极风云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极风”)工程合同纠纷事项,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在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2020)鄂01 民初 964 号)后,已开庭审理。截至目前,该案件尚处于双方洽商调解方案的过程中。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1、诉讼当事人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一:武汉极风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武汉振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三:傅士峻上述被告三傅士峻系被告一武汉极风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武汉振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81599389.10 元,并向原告支付
违约金 18159938.91 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管理费 21791926.69 元;
(3)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成本 19552363.00元(暂计算至 2020年 11 月 30 日,后期资金成本以被告一实际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
(4)判令原告就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对案涉武汉五里界
IDC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就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对《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42012018000284)项下武汉五里界 IDC 数据中心项目所有设备及配套设施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原告在 3500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二名下土地使用权[夏国用(2014)
第 379 号]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原告就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对被告三所持被告一
60%的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3、事实与理由2017 年 5 月 2 日,公司与武汉极风签订了《武汉五里界 IDC 数据中心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武汉极风委托公司作为武汉五里界 IDC 数据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日,公司与武汉极风签订了《武汉五里界 IDC 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设备采购合同》《武汉五里界 IDC 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武汉五里界 IDC 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机电安装承包合同》。2017 年 5 月 11 日,公司与武汉极风签订了《武汉五里界 IDC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补充协议》,约定:武汉极风同意以公司作为牵头人组建联合体,以总承包的方式,完成武汉五里界 IDC 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 500 个机柜(暂定)建设的总体规划、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运营服务等一揽子业务;项目合同总价款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合同总价款=各分包合同价款+项目管理服务费+资金成本+税金。同日,公司与武汉极风签订了《武汉五里界 IDC 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担保合同》,武汉极风以武汉五里界 IDC 数据中心项目所有设备及配套设施提供抵押担保,并于 2018 年 9月 19日依法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42012018000284);武汉振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夏国用(2014)第 379 号]提供抵押担保,并于 2017 年 6月 6 日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工程施工期间,公司与各专业分包商签订了分包、购销及设计合同,各专业分包合同及公司施工部分合同总金额为 170795494.33 元,增项审定金额为10803894.77 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 181599389.10 元。
2018 年 9 月,公司与傅士峻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傅士峻以其所持武汉极风 6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主债权金额为 22300 万元,并于 2018年 9 月 17 日依法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2018 年 9 月 15 日,武汉五里界 IDC 数据中心项目一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截至目前,武汉极风仅向公司支付了 2000000.00 元工程款,剩余款项至今未予支付,因此,公司依法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公司在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2020)鄂 01民初 964号)后,已开庭审理,庭前双方先进行了证据质证,三被告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提出需对工程款的总额进行鉴定。庭审阶段,法官询问双方有无调解意向,原被告方一致同意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调解,因调解方案未能当庭达成一致,原、被告方共同向法院当庭提交了庭外调解申请,待达成一致调解方案后,交法院制作调解书。目前原、被告就调解方案的分期付款金额及时间还未达成一致,处于双方洽商调解方案的过程中。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均未达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尚未进行判决,尚处于双方洽商调解方案的过程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5e天资,互联天下资讯!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手机版|小黑屋|5E天资 ( 粤ICP备2022122233号 )

GMT+8, 2024-5-2 09:32 , Processed in 0.087560 second(s), 39 queries , Redis On.

Powered by 5etz

© 2016-现在   五E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