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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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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中孚三星润滑油 发表于 2021-6-23 00:00:00 浏览:  40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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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2 证券简称:九阳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6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
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次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对象共 145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48000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2149%。
2、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阳)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2、2018 年 5 月 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意见。
3、2018 年 5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2018 年 5 月 15 日,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5、2018 年 6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中 3 名激励对象发生离职,首次授予人数由 191 人调整为 188 人,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188 名激励对象授予 48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
6、2018 年 10 月 1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对象中 3 名激励对象发生离职,取消该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资格并将其限制性股票额度共计 7 万股调整至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调整后,预留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12.996 万股变更为 19.996 万股,首次授予人数由 191 人调整为 188 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8 年 11 月 8 日,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7、2018 年 12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向符合条件的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996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19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回购注销蔡德平等 9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0000 股,首次授予人数由 188 人调整为 179 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19 年 4 月 22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9、2019 年 6 月 1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79 人,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398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19 年 8 月 1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9000 股,首次授予人数由 179 人调整为 176 人,预留授予人数由 14 人调整为 13 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2019 年 9 月 11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11、2020 年 3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2 人,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89980 股。同时,同意回购注销 12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43000 股,首次授予人数由 176人调整为 165 人,预留授予人数由 13 人调整为 12 人。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12、2020 年 6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59 人(已剔除 6 名已离职拟回购注销的激励对象),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290000 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1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0 人,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79980 股。同时,同意回购注销 18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36000 股,首次授予人数由 165人调整为 149 人,预留授予人数由 12 人调整为 10 人。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2021 年 6 月 17 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4、2021 年 6 月 2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45 人,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648000 股。同时,同意回购注销 4 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6000 股,首次授予人数由149 人调整为 145 人。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 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1、首次授予股票限售期已经届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至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数量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18年6月8日,首次授予完成日为2018年7月3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已经于2019年6月8日届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将于2021年7月3日届至。
2、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序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条件的说明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序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条件的说明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售条件。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 2019 年度为基准年,按如下标准解除限售:
① 2020 年销售额增长率低于 11%,或 2020 年净利润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0增长率低于 9%,当期限售股份不予解除; 年实现销售额 11223747609.01 元,较② 2020 年销售额增长率不低于 11%,且 2020 年净利 2019 年增长 20.02%,高于 15%的考核指润增长率不低于 9%,解除当期 60%限售股份; 标 ; 公 司 2020 年 实 现 净 利 润2
③ 2020 年销售额增长率不低于 13%,且 2020 年净利 916314056.45 元,较 2019 年增长润增长率不低于 11%,解除当期 80%限售股份; 13.72%,高于 13%的考核指标;因此,④ 2020 年销售额增长率不低于 15%,且 2020 年净利 2020 年业绩实现满足解除当期 100%限润增长率不低于 13%,解除当期 100%限售股份。 售股份的条件。
在符合条件的标准中,解除限售比例按高者计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任一情形,满足解3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除限售条件。
(4)激励对象在本计划实施完毕之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5)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由
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2020年度,145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绩4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前一年度绩效考核合格。 效考核均合格,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注: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中的“销售额”是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公司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已满足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
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期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本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人数为 145 名(已剔除因激励对象离职需回购注销股份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648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2149%。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各激励对象在本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获授总数的比例为 40%。
各激励对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已解除限 本期可解除 剩余未解获授的限制性
序 姓名 职务 售的数量 限售的数量 除限售数
股票数量(股)
(股) (股) 量(股)
1 杨宁宁 董事、总经理 500000 300000 200000 02 韩 润 副董事长 200000 120000 80000 0
3 姜广勇 董事 150000 90000 60000 0
4 裘剑调 财务总监 60000 36000 24000 0
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5 3210000 1926000 1284000 0
员(141 人)
合计(145 人) 4120000 2472000 1648000 0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后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145 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考核均合格,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且公司 2020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股票第三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的 145 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第三期可
解除限售共 16480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已经达成,同意公司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六、监事会的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股票第三期可解
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 145 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
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于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前为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需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的限售期已经届满、第三次解除限售期即将届至,《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已就办理公司首次授予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事项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合法授权;公司已经履行了
首次授予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的相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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