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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龙: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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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龙: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王员外 发表于 2021-7-1 00:00:00 浏览:  27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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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就会议中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经审核兴华所的业务资质情况,我们认为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兴华所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用期一年,并同意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具有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资格,本次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
2、经我们审阅,公司董事会所提名的第五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另外,两位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取得了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监管部门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条件。
3、我们同意公司在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的同时,将有关换届和推荐第五届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宋东升 刘玉利
2021年 6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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