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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泰国际集团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经认真研究,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就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合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进一步明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该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建民 孙 涛 雷敬华
日期:2021 年 7 月 2 日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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