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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讯飞鸿: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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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讯飞鸿: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安静 发表于 2021-7-9 00:00:00 浏览:  21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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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行权价
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行权价格的调整。
二、对《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
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事项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已履行必要合规的决策程序,程序合法、合规,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北京佳讯飞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许鸿斌、王泽莹2021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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