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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药业: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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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药业: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

沐晴 发表于 2021-7-8 00:00:00 浏览:  33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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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正独董意见 2021-5 号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审议了《关于及其摘要的议案》
以及《关于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已向本人提交了有关资料,本人在审阅有关资料的同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
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及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以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能够绑定激励对象个人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个人层面的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
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部分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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