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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升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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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升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chen 发表于 2021-7-8 00:00:00 浏览:  22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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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73 证券简称:当升科技 公告编号:2021-071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订了相关保荐协议,聘请中信建投证券为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建投证券承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近日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以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营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堡支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097号)核准,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0654733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1.2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499999981.59 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人民币 1180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 1159306.5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87040675.06 元。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止,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账户名 银行名称 账号 初始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存储方式北京银行
北京当升材 20000000529014781112386 663977240.80 1571718.18 活期股份有限料科技股份公司玉泉
有限公司 20000000529000037460915 241000000.00 结构性存款营支行北京当升材
料科技股份 608967894 574165940.79 139.78 活期中国民生有限公司银行股份当升科技有限公司(常州)新
北京分行 631787914 21187.92 活期材料有限公司
110002000049502 250056800.00 2971969.41 活期
北京当升材 韩亚银行
料科技股份 (中国) 110017000013652 35000000.00 七天通知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110017000013352 2000000.00 七天通知招商银行江苏当升材股份有限
料科技有限 513902744010966 410304.82 活期公司海门公司支行当升科技
国家开发 32101560027519270000 100000.00 活期(常州)新银行江苏材料有限
省分行 32101560027657090000 339629.59 协定存款公司
当升科技 北京银行 20000043245714660038721 5624631.24 活期(常州)新 股份有限
20000043245700037461036 300000000.00 结构性存款
材料有限 公司马家
公司 堡支行 20000043245700037777170 116000000.00 七天通知
合 计 1488199981.59 705039580.94
注:初始存放金额合计 1488199981.59 元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487040675.06元的差异为与 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甲方为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升科技(常州)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分别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营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家堡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为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子航、曾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 7月 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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